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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原副巡视员徐长森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长森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长森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长森先后利用担任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主任、山东省烟草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物资采购中心总经理、物资采购中心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业务承揽、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30万余元。
泰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长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长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及孳息,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任浩鹏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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